法定許可法定許可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有:1)教科書編寫的法定許可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具體而言,包括著作權的法定許可、的強制許可等。浦東新區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歡迎選購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許可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2.**和技術秘密的許可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于提供實施技術的**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就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或者不涉及**、專利申請或者技術秘密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所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技術許可合同。浦東新區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歡迎選購如果發生版權糾紛,代理機構還可以提供法律代理服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著作權的內容著作權的內容是指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1)著作人身權1)發表權。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況外,*能由作者行使;2)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它包括作者決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筆名,禁止或允許他人署名等權利;3)修改權。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2)著作財產權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9)**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的限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知識產權許可是在不改變知識產權權屬的情況下,經過知識產權人的同意,授權他人在一定期限。
在我國加入WTO 后,國內市場向國外開放,利益的驅使會使知識產權的域外申請和跨國知識產權爭議大增,這些又增加了對知識產權代理的需求??梢哉f,知識產權代理是隨著知識經濟的崛起、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凸顯以及大量智力成果產生而快速發展的新型服務行業。隨著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加強,設置知識產權壁壘已經成為各企業或各國限制競爭對手獲取壟斷利潤的新手段。體現在國際貿易中,則帶有貿易保護主義的色彩,成為一種新型非關稅壁壘。由于這種新的壁壘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各企業各國都在(尤其表現在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有意識地加強該壁壘的設置,由此必然引發大量的與知識產權爭議有關的訴訟,也由此推進了我國知識產權代理行業的迅猛發展。實施許可合同 在該專某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浦東新區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歡迎選購
所以,除著作權外,一國的知識產權在他國不能自動獲得保護。浦東新區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歡迎選購
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布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規定“知識產權”包括:(1)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2)關于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3)關于人們努力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4)關于科學發現的權利;(5)關于工業品式樣的權利;(6)關于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7)關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8)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1993年關貿總協定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為“TRIPs”協定)中所稱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1)著作權及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記權;(3)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對未**息的保護;(8)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浦東新區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歡迎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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