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南風王科技有限公司2025-09-21
水庫漁排的養殖規模受多重因素限制,主要包括水域功能定位、生態保護要求及地方性法規。根據《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Ⅱ類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禁止規模化養殖,以防控水產養殖對環境的影響。即使在水庫非生態保護紅線區,養殖規模也需符合地方制定的標準化要求,例如海南省規定淡水池塘養殖水面需達到40公頃以上、工廠化養殖水體需達到10000立方米以上方可認定為規模化養殖。此外,水庫養殖需控制密度,避免自污染,例如深水網箱養殖占用海域面積應大于0.5公頃/口,普通網箱養殖面積總和不超過海區宜養面積的10%。這些限制旨在平衡養殖效益與生態保護,確保水庫水質安全和水生生物多樣性。因此,水庫漁排的養殖規模需在環境承載力范圍內科學規劃,并嚴格遵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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